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0/05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
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有表決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被投資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
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董事會
同意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
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證
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1,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認購辦法之權利期間說明: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在職期間退休、身故或傷殘經醫院證明無法繼續任職者,其未到期之
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到期,且須於「第一次到期日」後之一年內,由其本人
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若行使期間不足三十天時,則延長至三十天止;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事發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六)離職人員(含除名及被資遺)其已到期之認股權,須於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
內一次行使完已到期之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
間未到期之認股權均視同放棄,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七)調職人員權益之處理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八)留職停薪人員權益之處理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
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
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九)認股權憑證的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十)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
原則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上述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其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六)對於登載於股東名冊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
股配認股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訂價日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按調整後認股價格認購。
(七)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
後認股價格,另函請主管機關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
(八)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ㄧ點五者,應按所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轉換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除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
認股權人得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提出認股申請,由股務以書面
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收齊股款後,本公司將登載其認股數於股東名簿,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不印製實體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