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雲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股票代號:8047 星雲
發布時間:2004-11-23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1/23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 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之子公司全職正 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任一 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三條規 定: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A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 B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認購辦法之權利期間說明: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C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D認股權人在職期間退休、身故或傷殘經醫院證明無法繼續任職者,其未到期之認股 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到期,且須於「第一次到期日」後之一年內,由其本人或繼 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若行使期間不足三十天時,則延長至三十天止;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事發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E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F離職人員(含除名及被資遺)其已到期之認股權,須於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 行使完已到期之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未到期之認股權均視同放棄,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G調職人員權益之處理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 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H留職停薪人員權益之處理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 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I認股權憑證的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J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上述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其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六)對於登載於股東名冊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 配認股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訂價 日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按調整後認股價格認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除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認股權 人得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提出認股申請,由股務以書面通知認股權 人繳納股款。收齊股款後,本公司將登載其認股數於股東名簿,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不印製實體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