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雲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股票代號:8047 星雲
發布時間:2003-12-1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事實發生日:92/11/07 2.發生緣由: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92/11/07 二.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 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 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任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三條規定: 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五.發行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 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1,000,000股。 六.認股條件認股價格: (一)認股價格: 採兩階段訂價模式,實際發行日若於公司股票上櫃掛牌日之前,則認股價格以不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每股淨值為準;實際發行日若於掛牌日之後,則以不低於發 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認購辦法之權利期間說明: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50% 屆滿3年75% 屆滿4年100% (三)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在職期間退休、身故或傷殘經醫院證明無法繼續任職者,其未到期之認股 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到期,且須於「第一次到期日」後之一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 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若行使期間不足三十天時,則延長至三十天止;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事發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六)離職、資遣、留職停薪者,須於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已到期之認股權 利,惟前述三十天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事發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認股權憑證的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八)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則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 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配認股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以調整後認股價格認購認股權證。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之股數。 (二)上述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其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六)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七)對於登載於股東名冊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 應於普通股配認股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訂價日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按調整後認股價格認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除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認股權人得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 司行政處提出認股申請。 本公司行政處審核完成後,由股務室以書面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收齊股款後,本公司將登載其認股數於股東名簿,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不印製實體而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九、換發普通股 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三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 登記及新股發行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停止過戶前7日。 2.每年除權基準日,惟當年度若無除權基準日,則以八月三十日為準。 3.十二月三十日。 (二)為配合本公司各單位之作業時間,上述三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之前八個工作天為 該期行使「認股權」之最後期限,逾期則發給下一期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換發普通股股票給股東名簿登載之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持有人。 十、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離職人員權益之處理 (一)離職人員(含除名及被資遺)其已到期之認股權,須於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 行使完已到期之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二)離職人員(含除名及被資遺)未到期之認股權均視同放棄,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十二、調職人員權益之處理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 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十三、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規定外,均按當時 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四、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 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 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權益告知他人,認股 權憑證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 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十五、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 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六、附則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