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望實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股票代號:8043 蜜望實
發布時間:2003-09-04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事實發生日:92/09/03 2.發生緣由: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書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1.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 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一。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 2.發行總數: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參仟捌佰個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 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參佰捌拾萬股。 3.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現屬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每單位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之每股淨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 則以面額為認股價格。 2.若未來本公司屬上市(櫃)公司後,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每單 位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 述之每股淨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面額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 )掛牌日後發行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 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認購辦法之權利期間說明: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考績丙等以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如遇有第玖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伍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惟仍不得超過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惟仍不得 超過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傷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傷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第伍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惟仍不得超過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2)因受職業傷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第伍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 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惟仍不得超過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玖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項存續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玖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間依序往後遞延。未 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日生效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於第伍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聯屬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 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於第伍條第二 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 4.履約方式 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5.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每股繳納款×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或現股,不含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之每股繳納款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基準日起 ,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 價格。 (三)對於登載於股東名冊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配認 股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分隔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之 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按調整前後認股價格之差異,補發「認股權證股款繳納 憑證」,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6.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伍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再統由財務部向本公司之股 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股東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金融 機構。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 股份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六)認購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相同。 (七)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7.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息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 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 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 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3.因應措施: 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