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2/02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1.修訂第1.2.3為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2.修訂第1.2.4為對於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十(含)以上之公司,因參與原始投資
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1.2.1及1.2.2項有關比率時,得不
予計入。
二、修訂依據及理由:配合上櫃審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