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08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A.發放股利種類金額及發行條件
(1)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521,200股,每仟股配發20股,計新台幣5,212,000元。
(2)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1,303,000股,每仟股配發50股,計新台幣13,030,000元。
(3)本次發行新股共計1,824,2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由公司股
東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70股,均依除權基準日
股東名冊所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之,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除
權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
司法第二四O條規定,依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
(4)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B.本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7月24日台
財證一字第0920133135號函核准在案。
C.除權基準日:92年9月5日。
D.停止過戶日:92年9月1日至9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