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得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
基準日由總經理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
決定原則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同意。唯單一認股權
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
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
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證授與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及或發生繼承,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
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
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
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
效。
(六)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但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3)本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
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承辦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承辦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普
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未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授權董事長於向主管機關送件
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先行修訂本辦法,俟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