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9/0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新股總數為3,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支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認股價格皆不予調整。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