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俊華
(2)董事: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一鳴
(3)獨立董事:周新懷
(4)獨立董事:邱顯比
(5)獨立董事:賀陳旦
(6)董事:劉陽明
(7)董事:潘文輝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