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6/17
2.公司名稱:崑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配合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修正本公司第三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如下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集團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
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全職員工為限,但不包括臨時人員、契約員工及仍
處於試用期間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
(二)實際授予認股權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他條件等因素分配,由總經理於每次發行認股權憑證前核定個別員工認股
權數量後,提報董事長同意,並呈報董事會核准後施行。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200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壹仟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200,000股。
五、授予員工認股權數量之計算:
(一)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二)員工認股權分配方式
本公司於每次辦理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每一員工配得認股權之數額,按照下列條件
予以核算,惟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得就對公司有直接貢獻或工作表現優異者,呈報
董事長同意,提供發行總數之50%分配認股權利以資鼓勵,但仍受第五條第(一)項
之限制。
1.一般分配:本公司於每次辦理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每一員工配得認股權之
數額,按照下列條件予以核算,所轄部屬考績末10%者或職級工程師三(不含)以下
者或年資未滿一年者予以排除。
(1)員工職級
(2)員工服務年資
(3)員工平均年度考績
2.獎勵分配: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得就對公司有直接貢獻或工作表現優異者,呈報
董事長同意,分配認股權利以資鼓勵。
(三)員工職級劃分及其分配點數
同級資格 點數
資深協理 100
協理 90
資深經理 80
經理 60
副理 50
主任工程師 35
資深工程師 25
工程師一 20
工程師二 15
工程師三 10
(四)員工服務年資劃分及其分配點數
年資 點數
26年以上 30
21~26年未滿 25
16~21年未滿 20
11~16年未滿 15
6~11年未滿 10
3~6年未滿 5
1~3年未滿 1
1年以下 0
(五)員工平均年度考績及其分配點數
1.尚無考績者點數為零。
2.以最近一年的平均績效分數給予點數。
3.給予點數標準如下表:
績效 點數
95分(含)以上 60
90分~94分 50
85分~89分 40
80分~84分 30
75分~78分 20
70分~74分 10
65分~69分 0
60分~64分 -5
60分及以下 -10
(六)員工認股權數量計算方式
1.個人總點數:個人依本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取得之點數總合,即以(職級點數)
加(服務年資點數)加(平均年度考績點數)而得。總點數如為負數則予0計。
2.公司總點數:得配予本公司認股權憑證員工之個人點數的合計數。
3.個人一般分配數量=(發行總數之50%)乘(個人總點數)除以(公司總點數)。
4.個人核定配予之數量=(個人一般分配數量)加(個人獎勵分配數量)。
5.個人核定配予之數量,為方便作業處理,對於未滿一單位之畸零數以四捨五入
處理。
6.近一年內有留職停薪者,依在職天數比例發給。
(七)認股權數量之審核與核定
1.審核:由人力資源單位草擬名單,確認合乎分配資格之人員及可分配數量,並
造冊送總經理審核。
2.核定:上述名單由總經理審核後,提報董事長同意,並呈報董事會核准。
六、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股票為上櫃掛牌日前:
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
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股票為上櫃掛牌日後: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權利閉鎖期間:
依主管機關規定,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內,不得行使認股權。
2.認股權人於權利閉鎖期間外,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
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成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證視同放棄,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上限(累計)
一般分配數量 獎勵分配數量
未屆滿2年 0 % 0%
屆滿2年 50 % 25%
屆滿3年 75 % 50%
屆滿4年 100 % 100%
3.若分次發行,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
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本公司依勞動法令終止勞動契約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公司依勞動法令終止勞動契約者,已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若
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
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其效力。
5.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六條第二
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6.留職停薪
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行使認股權,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
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
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員工,其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之調整,依第六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規定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所載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七、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由集保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股票。
八、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其他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
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
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四)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五)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六)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七)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以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送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決
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
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以書面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內。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劃撥方式將普通股直接撥入該認股權人之集保帳戶中。
(四)認股權憑證履約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基準日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
十、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
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一、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相同。
十二、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之相關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三、保密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
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
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將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註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若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
列情事、或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之重大違規事由時,公司有
權立即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
他方式之處分。
十四、實施作業:本辦法有關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
使、簽署、認股繳款及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
通知各認股權人。
十五、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發行前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
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