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0/20
2.契約相對人:日商株式會社瀧澤鐵工所
3.與公司關係:關係企業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 92/10/20~97/10/1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a.台灣瀧澤取得使用”TAKISAWA”之商標權,可於包括中華
民國、東南亞、歐美等共卅三國家或地區使用該商標銷售自身產品。
b.於日商株式會社瀧澤鐵工所尚未取得各該國的商標權前,台灣瀧澤科技仍可使用原商
標〞TAIWAN TAKISAWA”。
c.台灣瀧澤須協助日商株式會社瀧澤鐵工所取得各該國的商標權,其所生之費用由日商
株式會社瀧澤鐵工所負擔。
d.使用費用:依台灣瀧澤營收淨額(營業收入減除佣金、銷貨運費及、保險費、稅金包
裝費用)之0.5%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每年約增加權利金費用6至8佰萬元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提昇企業形象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