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寶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案

股票代號:6605 帝寶
發布時間:2004-05-11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轉換公司債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10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帝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十億參仟萬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5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購置生產設備、償還銀行借款等。 10.承銷方式:由承銷商包銷,並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 11.公司債受託人:建華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5.簽證機構: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一)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得依下列二方式進行之: 1.債權人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 申請轉換: 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 /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該股務代理機構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 司並將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原債權 人之集保帳戶,並應同時登載於股東名簿內。 2.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申請轉換: 本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申請書」,並檢同債 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該股務代理機構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轉換申請後,並將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並應同時登載於股東名簿內。 (二)華僑或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次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時,一 律統一由集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17.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四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 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 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 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發行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103.03%,收益率為1%;發行滿 四年為債券面額之104.06%賣回,收益率為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後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 在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50%(含)以上時,本公 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函請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且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 2.發行滿二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加計按1%收 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贖回基準日止)。 3.發行滿三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滿四年之日(含)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加計按1%收 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贖回基準日止)。 4.發行滿四年之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前四十日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 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 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且於 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所述之期間及債券贖回收益率,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轉換標的為本公司普通股,來源係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換發之,轉換之新股自交付 日起上市買賣。 轉換期間: 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 期間及下列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 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及第十四條等規定辦理。 (一)「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 個營業日」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之期間。 (二)「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當年度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 」後至「當年度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三)「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後至 「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 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期間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公司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十億參仟萬元全數以暫定轉換價90.9元 換算,將可轉換本公司普通股11,331仟股,以本公司93年底預計 普通股132,965仟股加計可轉換股數計算,稀釋比例約為7.85%。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如下 本案所定之發行價格、發行額度、發行條件、轉換辦法、資金運用計畫、進度、預計可 能產生效益等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變化而有修正需要時,授 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