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0/06
2.發生緣由:
(1)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100年7月4日督察本公司烯烴一廠廢氣燃燒塔,發現有排
放總量達3萬立方公尺以上,未於1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之情形,認定違反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之規定,裁罰新台幣10萬元。
(2)因環保署新修訂法規,對廢氣燃燒塔使用情形增訂排放總量達3萬立方公尺以
上時需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但因該規定未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時間因應,致業者未
及配合執行。
3.處理過程:
已完成電腦化自動通報系統並進行通報,符合法令要求。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項規定未給予業者合理緩衝作業時間,將提出訴願維護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