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9/27
2.發生緣由:
本公司鍋爐汽電共生機組於100年5月7日開車期間,因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不透光率監測儀器之鼓風機故障,致儀器無法正常監測,造成當日不透光率監測值
超限共66次。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發現異常後即連絡維護廠商進行維修,已於當日修復完成,並於5月20日
函文環保局敘明不透光率超限原因並檢附設備修復報告,惟環保局仍於9月27日以本
公司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及第13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40萬元之罰鍰,並限
於100/10/05前改善完成。
(2)由於本次不透光率監測數值超限屬監測設備異常所造成,非為本公司製程或環保
設備失控引起,為維護權益,本公司將再向環保局爭取免罰。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4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異常之監測設備已於100/05/07檢修完畢,並已再加強相關監測設備之保養維護
作業。
(2)加強現場人員對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異常處理及通報流程之教育訓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