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16
2.發生緣由:
100年5月12日公用管架火警,因安全考量烯烴一廠立即進行緊急停車,並將可燃性氣
體排至高架燃燒塔處理,雲林縣環保局裁處新台幣100萬元。
3.處理過程:
立即進行緊急停車並將可燃性氣體導引至高架燃燒塔處理,以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案為烯烴一廠廠區外約30米處公用管架火警,致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停車,與烯烴
一廠操作無關,因此,將提出訴願爭取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