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8
2.發生緣由:
99年09月13日雲林縣環保局因鄰近廠區國小陳情異味,懷疑異味來自六輕廠區,故指派
人員至六輕廠區進行異味確認,發現輕油廠T-8506儲槽有異味情況,並依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裁罰新台幣100萬元。
3.處理過程:
雲林縣環保局人員因異味陳情至本廠區進行異味確認,在未有任何科學資訊佐證下,採
感官方式直接認定本公司輕油廠(T-8506)儲槽異味與陳情地點相同,但從環保局人員
之異味描述情況,並非該儲槽物質之特性氣味,且當時本公司於陳情地點進行相關採樣
分析,其結果都未檢出揮發性有機物種,環保局人員之感官異味認定有誤,故將依法提
出訴願,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持續對該儲槽運作進行監控,確保無異味產生。
(2)環保局對於異味認定不符法令程序,將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