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17
2.發生緣由:
99年4-5月雲林縣環保局執行麥寮二廠與麥寮三廠設備元件查核,發現設備元件、入料
管線支撐物接點處,其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異常,雲林縣環保局依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條第1項之規定,共裁罰新台幣40萬元。
3.處理過程:
(1)異常設備元件已立即加鎖修復。
(2)異常管路已立即排空並更換新管。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4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增購美國最先進VOCs洩漏攝影儀器(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GasFindIR),以輔助
VOCs洩漏檢測。
(2)本案之檢測程序與法定標準檢測方法不符,將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