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08
2.發生緣由:
99年7月7日與25日雲林縣環保局針對本公司廠周界進行氣體採樣分析
,經檢測結果發現丙烯醛濃度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之標準,依法裁罰新台幣合計200萬元。
3.處理過程:
雲林縣環保局係於火災事件期間,自行進行周界採樣分析,並未會同
本公司相關單位執行,易產生不必要之爭議,將持續與環保局進行溝
通,以確保應有權益。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20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雲林縣環保局自行採樣分析,惟採樣地點、分析方法均未詳細告知本
公司,故其採樣期間之合法性也有待確認,本公司將依法進行訴願,
以維護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