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為本公司,
被告為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炫廣企
業有限公司,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給付工程遲延罰款之民事訴狀,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判決案(92)重訴字第152號。
2.事實發生日:93/10/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被告竣泰公司未依合約所載明之工程預定進度表規定之
時間完成預定之進度,每逾乙日,本公司得按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扣遲延罰款。
就新台幣11,475,000為請求工程遲延罰款,並請求至清償日止計算全部工程遲延
罰款暨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等之清償。
4.處理過程:經原被告數次言詞辯論暨新竹地方法院之函查必要證人及公正單位,
主文判決結果摘錄如下:(1)被告暨其連帶保證公司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
10,495,775,及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暨其
連帶保證公司負擔91%;(3)本公司得以新台幣3,500,000等值之銀行存單提供
擔保,為假執行;(4)被告暨其連帶保證公司如以新台幣10,495,775為本公司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地方法院業經原被告數次言詞辯論暨
函查必要證人及公正單位,本公司預計尚未有損失股東權益之情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衡量判決書,依公權力維護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著手進行假執行之公權力,憑以維護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