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實發生日:93/08/24
2.發生緣由: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度更新後財務預測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編製完成,
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經 貴事務所游萬淵會計師及吳國風會計師核閱竣事
。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且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
十日公告在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前二季稅前淨利實際數較更新後預測數超前
29%,但基於穩健保守原則,本公司評估民國九十三年未來二季之基本假設與更新後財
務預測維持不變,預計民國九十三年度稅前淨利與原發佈之更新後財務預測差異未達
新台幣三千萬元,且變動未達百分之二十,尚未達需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因此目前
尚不擬更新財務預測。
(2)會計師之評估意見:一、佳邦科技於考量評估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份止實際數(查
核數)及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至十二月預計營運情形後,認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編製之民國九十三年度更新後財務預測,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尚無需予
以更新。佳邦科技提供民國九十三年前二季損益實際數與預測數之差異分析說明及不
擬更新財務預測之理由及依據,經本會計師複核相關財務資料,尚未發現有重大不合
理之處。
二、佳邦科技依目前營運狀況及重新評估民國九十三年第三至四季之營收及獲利情形
後,預估民國九十三年度之預計稅前淨利將較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編製之更新
後財務預測為高,惟因重新評估後之稅前淨利與原公佈之更新後財務預測稅前淨利之
差異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且變動未達百分之二十,尚未達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因
此本會計師認為佳邦科技尚不擬更新民國九十三年度更新後財務預測,與「公開發行
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尚無不符。
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十五條之規定,佳邦科技應
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如預計稅前淨利金額變動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者,應依規定公告申
報再次更新後財務預測,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