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7/2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9,4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年7月21日至93年9月20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14.60/股 ~ $39.70/股。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普通股價格
若低於前述之買回區間下限時,將繼續買回本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7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7月20日董事會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一、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二、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
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由總經理提案經董事長核可後另行訂定。
三、受讓人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
全職員工為限,享有認購資格。
四、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
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授權由總經理提案經董事長核可後另訂定員工受讓
認購股數。
五、轉讓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等作業事項,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
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
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
,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七、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
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八、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1)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之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場外交易後,始得辦理過戶。
(2)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全數
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
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7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次買回股份價格評估意見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