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8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子公司之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稱、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1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
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25%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亦即,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就總數之25%具備行使認股之
權利;屆滿三年,就總數之75%(累計)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
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三)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
位,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
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
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調職
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
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轉
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
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
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退休
退休之員工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退休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
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5.死亡
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使
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
。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此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
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
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以日期
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
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
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
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8.違約
員工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
規定之情事,或年度工作績效為丙等以下(含丙等)者,本公司得撤銷該員
工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並得撤銷其全部或部分尚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前
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標準
等人事作業規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七)已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依本辦法規定確定未生效、喪失權利或放棄認股權者,本公
司將逕予註銷,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與他公司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時,如為計算認股價格調整之需,得由董事會另行訂
定員工認股權憑證停止請求期間。
(三)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即開立繳款書並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
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且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四)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公司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五)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六)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
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因認股權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稅賦: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
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二)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及帳簿劃撥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三)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
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後本辦法之變更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