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2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深圳普光貿易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實質關係人。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482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9896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9896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
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間之應收關係人帳款轉列其他應收款。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普光公司申請開立一年期人民幣不可撤銷信用狀,由香港分公司向銀行押匯,
確保信用狀到期之債權。
(2)價值(仟元):109896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494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2447
5.計息方式:
一年期Libor+1.25%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一次清償本息
(2)日期:
2012年8月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989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0.0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