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2/05
2.發生緣由:一、依前述會計準則公報第二點,除下列資產外之資產均須適用本
公報:
1.存貨(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處理)。
2.工程合約所產生之資產(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
準則」處理)。
3.遞延所得稅資產(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條「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
4.退休辦法下之資產(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條「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
5.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金融資產。惟投資於
(1)子公司、(2)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及(3)合資,仍適用本公報。
6.放款及應收款。
二、本公司截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自行結算資產負債表中,符合前述第三十五
號公報定義之資產逐一說明如下:
項目:1.短期投資(有價證券-受益憑證)
帳面金額:$75,861,429
說明:93年底止之受益憑證每單位價值尚無減損之情形。
項目:2.長期股權投資
帳面金額:$196,898,704
說明:均係轉投資於國外子公司之金額,國外子公司目前營運尚無出現重大虧損之情形
。
項目:3.固定資產淨額
帳面金額:$355,872,979
說明:土地及廠房均係早期購入,其價值並無減損之情形,預期未來之營運亦正常,機
器、運輸、辦公設備、及租賃改良物目前均在正常營運中,預期不致有減少未來現金流
量致價值減損之情形。
項目:4.無形資產
帳面金額:不適用
說明:本公司之帳列無形資產內容為遞延退休金成本,而該項退休金之資產並不包括在
第35號公報之資產範圍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