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董事長陳昌福及前任總經理周健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99/11/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陳昌福及前任總經理周健生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
法乙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宣判董事長陳昌福無罪。前任總經理周健生(已於97年6月27
日離職)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