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鈦克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276 安鈦克
發布時間:2004-04-2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含子公司之員工)。實際 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職級、過去及未來對公司之整 體貢獻、工作績效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會核可訂定。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 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2,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3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 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資遣或開除起始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 使時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 格)+已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 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 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發給股票或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辦理一次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或合併、分割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 前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依第七條調整後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第二款辦理。 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 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