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28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依稽核報告缺失辦理,增設短期投資停損點。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前:
5.1.3(2)預計投資之資金來源:
A.短期投資:主要資金來源為現有之閒置資金,但投資組合所預期之獲利率大於公
司短期信用貸款之利率時,可利用借款進行投資,惟當月底負債比率超過百分之六
十時,則不得運用借款進行短期投資。
B.長期投資:由自有資金或長期借款等長期資金籌措之,不得以短期資金支應,惟
當月底負債比率超過百分之六十,且因應公司之長期發展需要進行長期投資時將增
加公司負債比率者,應經由董事會通過後方得進行投資。如有對外國投資或對大陸
投資,應按其相關法令辦理。
修訂後:
5.1.3(2)預計投資之資金來源:
A.短期投資:主要資金來源為現有之閒置資金。
B.長期投資:由自有資金或長期借款等長期資金籌措之,不得以短期資金支應,惟
當月底負債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且因應公司之長期發展需要進行長期投資時將
增加公司負債比率者,應經由董事會通過後方得進行投資。如有對外國投資或對大
陸投資,應按其相關法令辦理。
增列條文如下:
5.13.7短期投資之潛在投資損失若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呈報董事會討論。
5.13.7.a投資損失金額超過投資標的金額的20%(含)以上。
5.13.7.b投資損失金額超過NT$3,000,000元。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增設控制點,可降抵投資損失。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