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尚朋堂(廣州)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元山電器工業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中國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1錫知民初字第59號
2.事實發生日:100/02/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以本公司之孫公司-上海元山電器工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元山)於99年1月19日與原告所簽訂之轉讓商標權和解協議,非
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提起民事訴狀,訴請返還上海元山已依法取得之「尚朋
堂」系列商標權。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代理進行訴訟及調解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訴訟程序進行答辯及調解。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