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1/19
2.公司名稱: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度與尚朋堂(廣州)電器公司簽訂協議書,雙方將於
中國大陸合資成立貿易公司,負責未來本公司於大陸地區之通路業務,
並由子公司上海元山電器工業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予尚朋堂
(廣州)電器公司,作為投資協議之履約保證金,惟續後尚朋堂(廣州)電器公司
未依約履行協議,本公司多次與其協商無效後,由上海元山電器工業有限公司
向無錫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無錫仲裁委員會以(2009)錫仲裁字第215號裁決
在案(簡稱”裁決書”),根據該裁決,尚朋堂應向元山返還投資款人民幣1,000萬元
及支付該款自2009年2月19日的利息。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尚朋堂(廣州)提出將自有商標權及商標申請權折價轉讓以沖抵其債務,
但在所約定之商標權及商標申請權轉讓手續完成之前,”裁決書”的
執行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