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依照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三三號
2.事實發生日:93/05/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客戶就91年度向本公司採購電暖扇,因部分品質異常,造成修復暨部分回收
之費用分攤問題,而於93年4月份向高雄地方法院申請11,780千元之假扣押。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獲通知後,隨即至法院辦理全額提存反擔保,故目前已完全恢復資金正常
流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所言發生異常之產品係由元山科技向協力廠購買,依本公司之採購合約規定,
製造廠負有品質保證責任,因此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積極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