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計算說明:
1.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轉換價格除依本轉換債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93年度以11月30日為基準日,而94年
至97年則以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但若當年度未辦理
無償配股或配息時,94~97年度以6月30日為基準日),並按本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
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
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
(二)計算方法:
1.九十三年度價格重設基準日為93年11月30日,取基準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
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中擇一者乘以轉換溢價率101%為計算依據,基準日前一、前三、
前五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分別為新台幣19.2元、新台幣 20.0元、新台幣20.3元, 取
其低者新台幣19.2X101%=新台幣19.4元。
2.轉換價格調整之下限計算:
經九十三年配發股票股利反稀釋條款調整後轉換價格為新台幣24.8元之80%為新台幣
19.8元。
依前所述重設價格不得低於可調整價格下限新台幣19.8元,故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
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93年11月30日起重設為每股19.8元。
(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