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微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事項

股票代號:6270 倍微
發布時間:2004-02-18
主旨:公告本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事項
1.事實發生日:93/02/17 2.發生緣由:本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訂價完成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事項說明如下: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債券每張金額及發行價格 (一)發行總額:美金一仟三佰萬元。 (二)債券每張金額:美金一萬元或其整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票面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除已提前贖回、買回及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 本公司債到期時發行公司將依本公司債面額將債券贖回。 (二)發行期限:五年。 (三)發行公司提前贖回辦法: 1.本債券發行滿12個月之日起至到期日止,若發行公司普通股 於櫃買中心或台灣證交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計算為美元, 連續20個營業日超過轉換價格(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 之130%時,則發行公司有權按面額之100%,提前贖回本債券之全 部或部分。 2.當本債券之90%已被提前贖回、購回或轉換後,發行公司有權 按面額之100%,將流通在外之全部或部分債券贖回。 3.當中華民國稅法變更,就源扣繳稅率(withholding tax)高於 現行稅率,致使發行公司將負擔之稅負增加時,發行公司有權 按面額之100%贖回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四)債權人賣回辦法 1.除非已經贖回、轉換或經發行公司買回而註銷,債券持有人得 於本公司債發行屆滿二年及三年時,要求發行公司將其持有之全 部或部分債券按面額之100%贖回。 2.若發行公司普通股股份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台灣證 交所」)終止上櫃(市)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按面額之 100%贖回本債券。 四、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無。 五、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除非已經贖回、轉換或經發行公司買回而註銷及法令規定及 契約另行約(若有之)之停止過戶期間外,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後 30日起至到期日前15日止,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轉換期間如下: 1.發行公司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及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 2.發行公司向櫃買中心或台灣證交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或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至少前三 個營業日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若遇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暫停過戶期間或發行公司不得發 行普通股時,將不得執行轉換權利。 (二)發行時轉換價格:轉換價格為新台幣60.5元/股,為本公司 普通股於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價日(不含)最近五日收 盤均價之溢價109.4%。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係由公司債發行面額 乘以定價日決定之匯率作為分子,再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作 為分母,計算得之。轉換時,如有不足一股之股份,將不以現金 或其他方式給付。 (三)轉換程序:債券持有人申請轉換公司債時﹐應備妥轉換通知 書,及檢附相關之債券及中華民國法令要求之相關文件及憑證後 ,向轉換代理人提出轉換申請。發行公司於受理轉換申請後,應 將執行轉換申請之債券持有人登載於股東名冊中,並於受理轉換 申請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新發行之普通股給予該債券持有人。前 述有關中華民國轉換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令辦理 。 (四)轉換價格之調整:本債券發行後遇有(包括但不限)發行公司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及其他情形之無償配股 、員工紅利轉增資時或受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者,發行公司應 依一般反稀釋條款,按本公司債發行契約之規定調整轉換價格。 六、發行及交易地點: (一)發行地點:本公司債不得在中華民國及美國境內募集、銷售 或交付。於歐洲及亞洲之銷售限制依循標準慣例。 (二)交易地點:全球店頭市場。 七、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八、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一)資金運用計畫:募集資金用於轉投資海外事業。 (二)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強化海外行銷據點及技術支援能力,增 加投資效益。 九、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公司債係以普通股參考價之溢價 9.4%發行,若以發行時之轉換價格新台幣60.5元計算,本次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對原有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為15.26%,稀釋效果 尚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