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1/26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93年度現金增資延長繳款期限最遲至94年2月10日止乙案,業經呈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24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02983號函准予備查。
(2)為確保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等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暨承諾書
如后:本公司承諾若無法如期完成募足股款,致使本公司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
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公司願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其已繳股款天數及郵政儲金
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並連同已繳股款一併退還。另本公司負責人亦承諾願
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
(3)本公司已於94年1月26日完成洽特定人繳款作業,並收足全部現金增資股款。
本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訂於94年2月2日直接劃撥至認股繳款人指定之台灣證
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並於同日上市買賣。
(4)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