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15
2.發生緣由:經證期局通過九十三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十
月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45880號函規定辦理。
壹、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九十三年第五屆第十七次董事會通過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專業人才長期服務,並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
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由董事長訂定。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全職員
工。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
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後提
報董事會決議。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四、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000單位。
五、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一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股普通股1,000股。
六、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新股總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
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七、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依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此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率(﹪)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予以收回或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包含自願離職、本公司終止聘僱契約及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六十天內行
使認股權利,若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日起,依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則於認股權人離職當日即
失效。
2.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
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
起,依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
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行使期間
以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可行使認股權比率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
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不受可行使認股權比率之限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
切權利義務。
5.職業災害:
A:因職業災害無法繼續任職者:
因職業災害無法繼續任職者,不因離職影響其權利,
仍需依本認股辦法行使其認股權利。
B: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不受可行使認股權比率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
不在此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其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
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八、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支付。
九、認股價格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
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
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
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時,則
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合併契約之
約定視情況調整之。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
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於除息基準日
等值降低其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
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本公司所交付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每年度下列期間不得行使
認股權,其餘得依本認股辦法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1.股東會法定停止過戶日前七個營業日起至股東會當日止。
2.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
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姓名及認購股數登載
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
15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
登記。
十一、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
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二、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
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本辦法修改時應經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十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
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未來二年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
之重大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