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土昶 重大訊息 - 公告變更第一次庫藏股買回目的並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更正「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股票代號:6265 方土昶
發布時間:2011-08-23
主旨:公告變更第一次庫藏股買回目的並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更正「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9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6/13~100/08/09 5.實際買回期間:100/06/14~100/08/09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變更第一次庫藏股買回目的並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9日第五屆第6次董事會通過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買回期間為民國 100年6月13日至8月9日,以供辦理註銷股份之用途。截至買回期間屆滿日止,實際買回股 數為3,000,000股,平均買回單價為8.64元。 二、考量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 2項,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提案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為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之「轉讓股份予員工」,並依相關規定訂定「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六。 三、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 等事宜。 四、以上議案,謹提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方土昶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08月19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公司或本公司直 接、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本公司人事單位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並考量員工職務、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 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可認購之股數,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 項,由本公司人事單位提案,呈董事長核定。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員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七折為轉讓 價格。若員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七折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 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以上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惟 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 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一、以員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七折為轉讓價格之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員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之七折×(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二、以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之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 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條: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 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100年3月31日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46,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00年3月31日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3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方土昶公司乃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委託台新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評估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證券承銷商業已採取必要程序予以評估竣事,結 果如下: 壹、價格合理性: 一、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上限: (一)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7.95元 (二)董事會決議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8.35元 (三)上述(一)與(二)取較高者8.35元 (四)8.35元X150% =12.52元 二、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 (一)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8.05元 (二) 8.05元X70% =5.64元 三、方土昶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5.64元至12.50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 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方土昶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 應屬合理。 貳、對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及變動情形: 本證券承銷商依據方土昶公司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基 礎,所計算出之擬制性資料,顯示方土昶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 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