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09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54,005,44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6/13~100/08/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64~12.5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議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公決。
說 明:一、依據證交法第28條之二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
益,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並依法辦理銷除股份,其細節如后:
1. 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54,005,440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100年6月13日至100年8月12日
5. 預定買回之數量: 3,000,000股。
6.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5.64元至12.50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亦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 預定買回股份佔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比例(%):2.46%
8.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4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100年3月31日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35,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檢附本公
司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三。
三、有關買回數量、價格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謹提請 公決。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100年3月31日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46,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00年3月31日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3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方土昶公司乃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委託台新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評估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證券承銷商業已採取必要程序予以評估竣事,結
果如下:
壹、價格合理性:
一、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上限:
(一)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7.95元
(二)董事會決議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8.35元
(三)上述(一)與(二)取較高者8.35元
(四)8.35元X150% =12.52元
二、規定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
(一)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8.05元
(二) 8.05元X70% =5.64元
三、方土昶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5.64元至12.50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上
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方土昶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
應屬合理。
貳、對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及變動情形:
本證券承銷商依據方土昶公司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基
礎,所計算出之擬制性資料,顯示方土昶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
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