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13
2.公司名稱:方土昶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方土昶二』)發行
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方土昶二)發行及轉
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債
之賣回基準日(民國一00年三月十三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為
民國一00年二月十一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
知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交
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
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
債以現金贖回。滿三年利息補償金為101.5%(實質收益率0.50%),將其所持有
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不含)後三個營業日(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六
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二、為行使本公司『方土昶二』賣回權作業,債券持有人請於100年2月11日至100
年3月13日(因3月13日適逢星期假日故提前於前一營業日前(100年3月10日))下午
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申請辦理賣回手續;債
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0
年2月11日)起至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前(100年3月10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
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結算所送交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三、行使賣回權請檢附以下資料: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
印鑑。
(2)證券存褶。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賣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