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1/05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方方土)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參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資金。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單位。
15.簽證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期日
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
稱「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
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四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
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
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
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
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01%(收益率為1%);
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80%(收益率為1.2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
於賣回基準日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18.買回條件:
(1)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年後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前四十日止,本公司普通股在櫃檯
買賣中心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
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日後第十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
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
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若以書面回覆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
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應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
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若債權人為上述之書面通知,則本公司將於該期間屆
滿時,本公司均得按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2)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年後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前四十日止,經本轉換債債權人請
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轉換債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
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
公司寄發日後第十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之。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若以書面回覆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奇者以郵戳日為憑)者
,本公司應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債轉換為普
通股;若債權人為上述書面通知,則本公司將於該期間屆滿時以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
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
因本轉換債行使轉換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每季並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已完成轉換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公司本次發行之轉換公司債對原
股東權益之最大可能稀釋比率為 23.66%,對股東權益影響尚屬有限。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詳九十二年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其他未
盡事宜及修改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