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土昶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方土 昶二)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作業

股票代號:6265 方土昶
發布時間:2010-01-20
主旨: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方土 昶二)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作業
1.事實發生日:99/01/20 2.公司名稱:方土昶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方土昶二』)發行 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方土昶二)發行及轉 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債之 賣回基準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為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 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交易券 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 贖回。滿二年利息補償金為101%(實質收益率0.50%),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 現金贖回。 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不含)後三個營業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 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二、為行使本公司『方土昶二』賣回權作業,債券持有人請於99年2月11日至99年3月 13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 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債券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可逕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債券已存 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99年2月11日) 起至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99年3月12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 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結算所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三、行使賣回權請檢附以下資料: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褶。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賣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