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6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計算方法
1.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為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基準日,以其前十、十五、二十個營
業日平均收盤價(並換算除權後之價格)孰低乘以101%重新訂定價格,其平均收盤價格分
別為新台幣14.12元、14.11元、14.15元,取前三者最低價格14.11元乘以101%重新訂定
轉換價格為14.25元。
2.轉換價格下限:惟不得低於本次無償配股增資後調整轉換價格21.4元之80%即為17.1元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綜合以上說明︰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調整為新台幣17.1元,
因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二十五日二日因颱風來襲休市二日,故轉換價格之調整自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計算說明︰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轉換價格除依前述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三年至九十七年每年之無償配股基準
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若亦無配息基準日,則以當
年度六月二十八日為基準日)為基準日(含),依其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
孰低乘以101%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