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08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經九十二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盈餘中提撥股東股票紅利57,400,000
元及員工紅利16,426,1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7,382,610股,每股面額10元,總
額新臺幣73,826,100元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一
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34773號函核准在案,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提撥57,400,000
元以現金股利每股二元分派之。
二、擬以股東股票紅利57,4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5,740,000股,每股面額
10元,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之,每仟股無償配
發20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
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畸零股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三、擬自員工紅利中提撥16,426,1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642,610股,每股面額
10元,依本公司「員工紅利分派辦法」辦理。
四、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五、本公司擬訂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為除權、除息基準日。依法自九十二
年九月十五日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停止股票過戶,最後過戶日為九十二年九
月十二日下年午十六時三十分前。現金股利發放日為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