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1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當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50%之子公司
(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員工
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
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擬訂後經董事長核定,並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認定之。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
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本條第二項所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
條第一項暫停過戶情形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暫停過戶情形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轉任本公司持股50%以上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授與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若本公司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
企業時,其未具行使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員工辦理。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
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
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
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
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或新股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
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
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
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