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3/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董事長兼總經理:黃興陽先生/董事
(2)董事兼執行副總:吳敏弘先生/由本公司投資之矽格國際(股)公司指派之代表人
/董事
(3)董事兼執行副總:葉燦鍊先生/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及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董事會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董事長兼總經理黃興陽先生:渤格有限公司(香港貿易公司)/董事:不屬於大陸
地區。
(2)董事兼執行副總吳敏弘先生:擔任鴻泰興有限公司(投資公司;由本公司投資
之矽格國際(股)公司指派法人之代表人)/董事:不屬於大陸地區。
(3)董事兼執行副總葉燦鍊先生:擔任鴻大洋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名稱暫訂)/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鴻大洋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名稱暫訂)/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技術產業園(中區)科技一路19號A座
四樓402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腦軟硬體技術開發、銷售;國內貿易、進出口
業務、電子產品的元件、模組、半成品及成品的技術研發、批發及銷售、晶圓研發、
銷售及批發、佣金代理。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重大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