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9/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劉明龍 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劉明龍 法定代表人
劉明龍 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超寶光電科技(吳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超寶光電科技(吳江)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江蘇省吳江經濟開發區龐金路龐金工業坊E01廠房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研發、製造新型電子元器件、TFT-LCD平板顯示屏
顯示屏材料、非金屬制品模具及模具標準件、自產產品的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並無造成重大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
塞席爾BRIGHT VICTORY CORP. 董事
香港超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