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7/29
2.私募資金來源:洽特定人。
A.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範圍之特定人如下:
(A)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B)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B.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C.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
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品製程、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新產品線業務
開發訓練、通路拓展等以幫助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B)必要性:有鑑於近年來終端市場對產品需求之變化,為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擬
引進對本公司未來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並有助於
公司穩定成長。
3.私募股數:不超過18,000,000股之普通股,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並得於股東會
決議日起之一年內分一次辦理。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面額壹億捌仟萬元。
6.私募價格:A.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其中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參考價格為23元。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參考價格為22.82元。
B.暫以決議私募普通股案之本次董事會100年7月29日為定價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計
算,參考價格暫定每股新臺幣23元,私募價格暫定每股新臺幣18.40元,以不低於參考價
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像外,不得對其他對像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
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
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償還借款及充實集團營運資金,以因應集團長期發展所需,
以強化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俟後如無法於一年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於期限
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
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
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並申請上市(櫃)交易。
(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除定價成數不得授權外)、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
修正時擬委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