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6/2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王世雄董事
劉明龍董事
謝世富董事
賴銘毅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
或關係企業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
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王世雄董事、劉明龍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王世雄董事與劉明龍董事擔任
東莞華龍電子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臺龍電子(昆山)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吳江均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東莞華龍電子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田頭管理區
吳江均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經濟開發區江興東路
臺龍電子(昆山)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市南港配套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東莞華龍電子有限公司:馬達、變厭器及背光模組之
產銷業務。
吳江均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背光模組之產銷業務。
臺龍電子(昆山)有限公司:變壓器及背光模組之產銷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該大陸地區係
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董事個人並無投資。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