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13
2.發生緣由:
一、依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0910005765號「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
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償還銀行借款、擴充機器設
備及增加轉投資海外事業,變更原預計以現金增資籌措資金方式,改以發行國內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籌措所需資金。
三、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財務預測達成情形無發生重大變動。
四、綜上所述,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編製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並未因變
更籌措資金方式而發生重大變動,進而影響民國九十三年度之預計財務報表,故原財務
預測仍屬有效。
五、本公司聲明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發生重大變動,已依規定洽請安侯建
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依93年7月9日安建(93)審(三)字第753A號函,會
計師對本公司上述聲明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