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即被告)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原告)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3)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2.事實發生日:100/07/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原告99年10月15日對本公司請求支付命令,
經本公司提起聲明異議之訴訟案件,請求給付貨款新台幣6,095,429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4.處理過程:經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本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95,429元,
及自民國99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公司並於100年6月7日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智英之貨款原已列入應付帳款,
影響金額為匯差及加計利息。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日雙方簽訂清償承諾書,本公司給付貨款
新台幣6,095,429元及利息198,727元,分九期攤還,並擬於近期向
法院申請撤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