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志力實業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3)案號:高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608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志力實業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請求給付
貨款港幣2,558,329.78元及其利息等。
4.處理過程:將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志力之貨款原已列入應付帳款,
除可能影響現金流量外,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正常營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