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3)案號:99年度上字第11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與本公司
等間返還價金一案,已在第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
於99年3月10日提出上訴。
4.處理過程:第二審判決結果:本公司應於被上訴人返還本公司
五十萬股股票之同時,給付新台幣565萬元,及自民國98年2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尚無影響,因本公司已於98
年2月26日提供反擔保金565萬元,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正常營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